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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医学院的前身为中央大学医学院,创建于1935年,1949年解放后改名为南京大学医学院,1951年划归部队系统,1987年经教育部(原国家教委)批准重建,成为教育部直属的第一所综合性大学七年制医学院。2012年入选教育部卓越医生培养计划-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开始试办八年制医学教育,目标是培养杰出的领导型临床学家和医学科学家,办学理念和人才培养独具特色。现设临床医学(八年制)、基础医学(七年制)和口腔医学(七年制)三个专业。现有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口腔医学一级学科硕士点和临床医学博士后流动站,其中普通外科学为国家重点学科,临床医学为江苏省重点学科。美国科技信息所的ESI数据库最新统计结果显示:医学院临床医学学科进入全球排名前1%,是南京大学11个进入全球前1%的学科之一。
以南京鼓楼医院、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金陵医院)和南京口腔医院作为附属医院,并以南京市各专科医院作为教学医院,师资力量雄厚,现有中国工程院院士2人,博士生导师56人,教授151人,副教授220人。近三年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二等奖1项,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技进步一等奖5项、二等奖2项。近三年获国家重大科研项目8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204项,总累计科研经费约1.7亿元。
凭借南京大学雄厚的自然科学基础,浓郁的学术和人文氛围,本院尤其注重加强学生的基础理论、创新思维及科研能力和人文素质的培养,教学内容反映现代水平,并开设大量与现代医学理论和临床有关的通识通修课,使学生既具有广博而坚实的生命科学和自然科学基础,又掌握现代医学理论和必要的临床知识与实践机能。
国际交流频繁,与澳大利亚西澳大学医学院、香港中文大学医学院等签署学生交流协议,每年遴选优秀学生赴上述大学医学院进行为期3月和5周的交流。
除了学校的各类奖、助学金外,本院专设有“吴阶平基金会优秀贫困大学生助学专项基金”和“校友助学专项基金”等助学金,资助品学兼优、家境贫寒的学生完成学业;还专设有“香港孙明杰基金会威尔曼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奖励优秀研究生。
建院二十六年来,南京大学医学院已培养十九届毕业生,这些毕业生绝大多数在全国各大城市的三级甲等医院中从事临床工作,在工作中都有出色的表现,其中一部分在业务上已有所建树或成为所在单位的骨干。用人单位在评价南京大学医学院的毕业生时一致认为:该院毕业生基础扎实、思维敏捷、知识面宽、外语好、计算机能力强,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并十分关注医学发展的前沿动态,在医学临床和研究领域有很强的竞争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南京大学章程》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和录取适合我校人才培养特点的优秀学生。
第三条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作为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和管理机构,确定本科招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审议本科招生政策、计划和录取原则,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为本科招生工作提供指导意见。
第五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决定选拔方案、确定录取标准、审核录取结果等本科招生具体事项。
第六条 南京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本科招办)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本科招办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各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招生政策、录取情况的咨询,并协助本科招办进行所负责地区的本科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发文聘任。
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科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结合我校“三三制”人才培养方案,经教育部批准,2017年我校实行按专业和学科大类相结合的招生模式,计划面向全国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3300人。
第十条 根据国家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我校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以及历年计划延续性等因素,分省确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我校按学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制定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招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我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我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和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上海市、浙江省,录取时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我校本科招生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或调档分数。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五条 我校本科招生实行按志愿录取。若批次投档完成生源不足,剩余计划公开征集,征集后仍未完成的计划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六条 我校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实考分安排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实考分相同时,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位次录取。未提供投档位次的,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英语、数学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英语成绩,综合改革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英语成绩。
第十七条 我校原则上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具有加分条件的考生,按照加分后的成绩调档,进档后扣除加分参与专业排序。
第十八条 我校自主招生、综合评价、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等录取办法依据教育部、对应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我校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考生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我校保送生、面向农村及贫困地区的国家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即励学计划)、少数民族班(新疆)、内地新疆班、内地西藏班、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学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及我校有关招生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我校各专业(专业类)的录取不规定男女生比例,不限制外语语种。入学后除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外,其他专业学生均需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英语课程和学位英语考试。
第二十条 我校对于江苏省考生还执行以下规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AA,必测科目等级及综合素质评价必须达到江苏省规定的填报本科院校志愿的要求;若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等级均达到A+则加3分参与专业排序;高水平艺术团优录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BB;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自主招生(含励学计划)和综合评价录取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AA。
第二十一条 我校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为:在特殊类型招生中,综合素质档案材料将作为报名资格审核的参考;在普通高考录取中,综合素质档案材料将作为调剂考生专业志愿的参考。
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我校本科各专业学费按照江苏省调整后的有关标准新规定另行公布。住宿费标准为人民币1200元/年。
我校承诺不让任何一个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积极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杂费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临床医学专业
本院临床医学专业课程体系分为三大模块(见图1):模块1:通识教育;模块2:基础医学;模块3:临床医学,与学校的三阶段课程体系形成一个二维结构图(见图2)。由如下系列构成:(1)通识通修课:七类通识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技能课,分层次通修课,共68学分;(2)学科专业课:医学学科平台课和专业核心课137.5学分;(3)开放选修课:专业选修课临床医学专业26学分。本院临床医学专业和口腔医学专业选修课均开放供全校学生学习,每门课程限额200人;(4)实验室轮转(Lab Rotation)及学年论文:4学分;(5)实习52周12学分(6)学科定向实习和毕业论文18学分。
口腔医学专业
本院口腔医学专业课程体系分为三大模块(见图3):模块1:通识教育;模块2:基础医学;模块3:口腔医学。由如下系列构成:(1)通识通修课:七类通识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技能课,分层次通修课,共68学分;(2)学科专业课:医学学科平台课和专业核心课151.5学分;(3)开放选修课:专业选修课17.5学分。本院临床医学专业和口腔医学专业各专业选修课均开放供全校学生学习,每门课程限额200人;(4)实验室轮转(Lab Rotation)及学年论文:4学分;(5)实习52周12学分;(6)学科定向实习和毕业论文12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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