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民族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
作者:招生办来源:www.qnmc.cn/index.php/Index/sh时间:2019-03-18 16:53次
摘要:人们已经发现,课堂上没有解释发明和创造力的潜力。
人们已经发现,课堂上没有解释发明和创造力的潜力。教师创建开放式问题场景,指导学生积极搜索知识,并允许学生围绕主题搜索,处理、和应用相关信息,回答或解决现实问题,这样的教育和训练正变得越来越重要。解放儿童的头脑,使其从道德成见、幻想中解放出来;解放儿童的双手,使其从“这也不许动,那也不许动”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解放儿童的时间,不过紧安排,给予民主生活和自觉纪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2007]117号)及《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贵州省教育厅确定,学校根据各系(部)学生数按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学生国家奖学金工作。领导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和各系(部)主任组成。
系(部)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系(部)主任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组长,各班级辅导员为成员,负责本系(部)学生资助工作。
第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性国家奖学金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学习没有出现补考科目、学年所学科目平均分在80分以上,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主要表现为:
(一)成绩的计算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进行计算,包括操行成绩和考试成绩,其中操行成绩占30%、考试成绩占70%;
(二)担任学生干部且能敬业爱岗、履行职责者校级学生干部加1.5分,系(部)学生干部加1分、一般学生干部(委员)加0.5分,担任多项学生干部只按最高一项加分;
(三)受到系(部)表彰的加0.5分;受到学校表彰的加1分;获得州级表彰的学生干部2分;获得省级表彰的学生干部3分,获得多项表彰只按获奖最高级别进行加分;
(四)独立或任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文学、艺术、新闻作品,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加3分,省级刊物加2分,州级刊物加1分,发表多篇的只按获奖最高一项进行加分;
(五)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达85分(含85分)以上。
第四章 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专科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及其他资助金中的一项,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生根据本细则向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核表》。
(二)学生申请材料通过系(部)初选后,系(部)确定拟获奖学生名单后,在本系(部)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材料报送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三)学校资助管理中心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审,在次基础上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五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将评审结果及《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核表》、《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公示材料、评审报告报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经省教育厅审批并公示后,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12月底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书面报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变相提高或降低国家奖学金发放标准,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关键词:黔南,民族,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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