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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作者:招生办来源:www.zunyiyizhuan.cn/info/1397/时间:2023-06-11 21:45

摘要:老师超过其他老师并不是最重要的事情。最重要的是不断比自己过去更优秀。

老师超过其他老师并不是最重要的事情。最重要的是不断比自己过去更优秀。教师必须不断超越过去的自己,必须用简单的情感调整自己的心灵,以奉献精神参与崇高事业,精准展示自己的才能。以不断的追求,提升自身的价值。只教学不搞科研的教师,其教学是肤浅的;只搞科研不教学的教师,其科研是空洞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校址:汇川校区位于遵义市凤凰北路106号;桃溪校区位于遵义市银河南路。

第三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由贵州省教育厅和遵义市人民政府共建,以遵义市人民政府为主管理。

第四条 学校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贯彻《中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服务黔北综合经济协作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医药卫生人才需要为宗旨,以培养理论知识、专业技能结构合理、岗位适应性强、创业与就业能力较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等医药专科人才为目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突出办学特色,坚持以质量立校,以人才强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为黔北及周边地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第二章 办学规模及学制

第五条 学校建校初期设置规模为4000人,随着办学条件改善逐步扩大办学规模。

第六条 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学制为3年。

第三章 专业设置

第七条 依据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专业设置和建设标准,针对黔北综合经济协作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医药卫生事业对人才的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按医学、护理、药学及医学技术四大类为主构筑专业体系架构。

第四章 教育形式

第八条 学校以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医药教育为主体,同时开办卫生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五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党的组织机构,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校长和副校长按国家有关规定任免。校长为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精干的党政管理、业务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指导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系部负责人及各专业学科带头人组成,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发展和专业建设需要,设置专业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的专业及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系部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及医药卫生行业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按需设岗、竞聘上岗,建立与国家人事分配制度相适应的学校内部人事分配制度,行政后勤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度,教师及教辅人员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工勤人员实行聘任制。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下,按工资、津帖、奖金的基本模式进行分配,积极探索能够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的多种分配形式。

第十六条 学校附属机构实行多种体制并存的管理模式,附属医院由学校直接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管理职能机构及与之配套的学生组织,负责学生管理和德育工作,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学年限内学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学校准予毕业。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实行双向选择或者自主择业。

第二十条 学生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学校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六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办学经费建立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其它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的体制,保证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财产属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统一对教育经费、科研经费、预算外经费及其他经费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章 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遵义市人民政府,接受贵州省教育厅、市卫生局的管理指导。

第二十六条 举办者负责任免学校负责人,承担学校筹建工作,拨发基本建设及办学经费,核定学校编制。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宗旨及培养目标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校长为法定代表人。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有权依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教育部贵州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教学实际自主制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选编、选用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面向社会举办各种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开展科研和技术咨询服务,兴办产业和与企事业单位进行多种交流与合作,自主与国内外学校进行校际交流与合作。

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学校严格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第八章 对外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加强同其他高等院校的联系与协作,积极发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教师到国内外有关高等学校、医疗及研究机构进修和交流,聘请国内外学者来学校任教和讲学。

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校长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须经学校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学校主管者核准后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批准成立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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