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招生办来源:www.qxnvc.edu.cn/xxgk/gzzd/201时间:2024-05-27 12:20次
摘要:学校治理的概念应体现一致性和统一性的相适应,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协同作用
学校治理的概念应体现一致性和统一性的相适应,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协同作用,学校办学特色与一般原则的结合。校长在办学理念形成中起关键作用,教师、学生在实践、发展办学理念中起主体作用。办学理念是对办学规律最基本、最精辟的概括与提炼,任何过多的描述都不适合理念的表达,任何具体方面的论述都体现不了学校的内在特质和文化精华,而办学目标、办学宗旨、办学原则、校训、校风等只能是办学理念的内涵的具体化和方面化。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根据《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取得初中及以上文凭的应往届毕业生,持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或同等学历证明,免试注册入学。
第二条 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内须由学院组织进行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者,方可取得学籍,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它疾病,应去医院治疗,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县级以上医院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登记注册入学。
第四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学院应在两月内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按学院隶属关系,分别报省或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每年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时间为一至二次。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与考核
第六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含专业职业技能);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等级记分评定。
五级分制的优秀按90分以上(含90分,下同)、良好80分以上、中等70分以上、及格60分以上,不及格59分以下换算记分。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按教学计划学完某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八条 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题目和方法,由学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
第九条 体育与健康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医生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项目或免考。
第十条 学生自学某课程,经本人申请,并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考核,成绩达八十分(良好)以上,经学院批准,可以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载。该项规定不适用于留级生。
第十一条 学生所学课程(含实践教学)经考核(含补考)不及格,但未达到留级规定的,毕业时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二条 考核成绩评定,以期末考核与平时考查相结合,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实习均应进行考核,其办法由各学校自定。
第十三条 相同教育层次学校校际间成绩和学分的互认,须有两校间的互认协议,并以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通知单为凭证。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核,须经教务部门批准。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包括协同舞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凡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合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补考合格的,其成绩要注明“补及”字样。
第十六条 学生操行评定应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为主要依据。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七条 成绩考核,是确定学生升留级的依据,学生在每年学完教学计划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给予升级。
第十八条 同一学年所学课程(含实践教学)考核经补考后仍有二分之一门数不及格者,应予留级,但只要未超过在校学习的最长期限,留级的期限不予限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
1、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按一门课程计。
2、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计。
3、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学期、学年都进行考核的,每学年可取其平均值,按一门课程计。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九条 新生进校后可根据人才需求和本人实际情况转学或转专业学习,转学或转专业可在开学后两个月内办理,学生转学原则上在同类学院的相同或相近专业间进行。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先由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院审批,并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或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学生在同一市(州、地)内转学,经转出及转入学院同意后,报学院所在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学生跨地区转学,须经双方学院同意和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学生跨省(区、市)转学,须经双方学院同意,报学院所在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毕业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院可以接受从普通高中或其他同层次学院转入的学生,并承认其已修相同课程的学习成绩或学分。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院批准,可准予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学生因病或有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学习者。
2、学生申请停学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
3、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学习时间的三分之一(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时间合并计算)。、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限(三年以下学制的,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学习过程中申请休学,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
1、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活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逾期则应办理退学手续。逾期半年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则视其自动退学。
2、学生须入学一年后,年满十六周岁,方可申请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
3、学生离校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过程中,应定期向学院提交有关用人单位对其各方面的综合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离校参加社会创业和就业实践活动或因病休学,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共同申请,学院须与学生及家长签订协议,对学生离校期间的管理做出明确约定,离校期间学生由家长(或其指定监护人)负责管理,学院对其离校后的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含学生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后续年级学习,在休学期间通过自学或其他形式已达到同年级相同学习进度的,经学院认定其成绩,可随原年级继续学习。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院批准,可劝其退学、准其退学或按自动退学处理。
1、休学次数超过二次;
2、经学院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
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5、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未请假离校,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组织的教学活动的;
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6、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7、自愿要求退学者。
按本规定所作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院应对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学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的户口关系应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户口所在地。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院的各种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不得抽烟、酗酒、打架斗殴等行为,违反者,按照《学院中职学生处分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院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劳动、晚自习和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和适当处分。考勤管理按《学院考勤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或“学业优良”称号或其他新时期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档案。
第三十五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屡教不改,仍出现违规违纪,并达到任何一级处分条件的,可开除学籍。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违纪按照《学院中职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院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三十九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在规定时间(警告处分和严重警告处分以3个月为限、记过处分以6个月为限、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结束后,经本人提出申请,可以解除其处分。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解除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学院文书档案。
第四十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须经院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按隶属关系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和学院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对争议较大的决定,省或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进行调查了解,并做出裁决。
第四十一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其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户口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 具有学籍,操行成绩总评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成绩考核合格或达到规定学分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仍有不及格课程或未达到规定学分、操行评定不合格的),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可在二年内通过学院认可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四十四条 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院可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院学历教育的基本学制为2-3年,也可实行学分制。实行学分制的学院,学生可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延长毕业不超过三年。
第四十六条 学习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向学院申请辅修第二专业课程或提前选修后续课程。第二专业学分或课程学习达到规定要求的,可发给辅修第二专业的毕业证书或单科结业证明。
第四十七条 凡在规定年限内提前完成应学课程或修满规定学分的品学兼优学生,经学院批准,可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和对口招生考试等,也可提前毕业。
凡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应学课程、修满学分,有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少选课程和重选部分课程等方法,减缓学习进度,适当延长学习时间,以完成学业。
第四十八条 中等职业学院毕业、结业证书由教育部制定格式、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省或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学院颁发。
毕业证书验印时间分为每年的春季、秋季两次。春季毕业安排在每年的元月份,夏季毕业安排在每年的6—7月份。
第八章 学籍处理程序
第四十一条 凡涉及休学、复学、提前或延期毕业、辅修、申请留(降)级、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各种学籍变异的,或因在学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其它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一律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请求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班级班主任初审,系主任签字审核,教务处审定,上报主管院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十二条 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申诉的受理单位为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可直接向学院教务处进行咨询。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经办单位为学生所在系,审定部门为学院教务处,并上报主管院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结果上报省或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务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关键词: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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